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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園區土地及建築物之租賃期限如左:
一、建築改良物,五年以下。其基地之租賃期限,與建築改良物者同。
二、建築基地,二十年以下。
約定租賃期限屆滿時,得更新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