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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0.01.04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退休人員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任職年資且支(兼)領月退休金者,其
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本(年功)薪加一倍計算之退
休所得比率上限;超過者,減少其一次性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
。
前項所稱退休所得,指依退休生效時待遇標準計算之月退休金及公保養老
給付每月優惠存款利息之合計金額;其中月退休金包括依本條例第二十一
條之一第五項第二款支領之月補償金。退休所得比率上限計算如下:
一、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核定退休年資二十五年以下者,以百分之七十五
為上限;以後每增一年,上限增加百分之二,最高增至百分之九十五
。未滿六個月者,增加百分之一;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
計。符合增核退休金基數要件者,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年增加百分之
零點五,最高四十年,上限百分比為百分之九十七點五。未滿六個月
者,增加百分之零點二五;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二、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依前款比率,按其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折算。
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以下簡稱公保優存金額
)高於依前二條規定計算之公保優存金額者,應按較低金額辦理優惠存款
。
退休人員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任職年資且兼領月退休金者,其公保優
存金額包括以下二項:
一、依前二條規定計算之公保優存金額,乘以兼領一次退休金比例所得之
金額。
二、依前二條規定計算之公保優存金額,乘以兼領月退休金比例後,再依
前三項規定,以及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計算所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
額。
退休人員一次退休金及公保優存金額經核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之
本(年功)薪調整。
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