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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退撫儲金支出範圍,以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為限。
原私校退撫基金支出範圍如下:
一、支付本條例施行前教職員工年資應付之退休、撫卹及資遣給與。
二、儲金管理會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與本條例有關之各項業務所需經費。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