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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研究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任大學副研究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在大學或研究機構從事相關之研究工作八年以上,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