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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23 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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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現職公立學校職員改任換敘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改任人員在前條所審定之職等及其改任之官等職等範圍內,按所附現職公立學校職員換敘俸級表,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換敘俸級:
一、原核定之薪級,在所改任職務所應適用之職務列等表所列職等本俸俸級範圍內時,換敘所任改職等同列俸級。
二、原核定之薪級未達所改任職務所應適用之職務列等表所最低職等本俸最低俸級時,依其所具資格,換敘所改任官(職)等同列俸級。
三、原核定之薪級高於所改任職務所應適用之職務列等表所列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俸級時,換敘至所改任職等年功俸最高俸級,並准予暫支原核定薪級同列較高職等俸級。在未升任高職等職務時,不再晉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