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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立中央圖書館聘任人員遴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館編輯須就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遴聘之:
一、曾任大學講師於圖書館學確有研究者。
二、在國內外大學研究院所研究圖書館學或相關學科得有碩士學位或同等
學歷證書成績優良者。
三、對於圖書館學或國學有研究及專門著作者。
四、具有助教資格曾任學術文化工作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圖書館學專門
著作者。
五、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曾任學術文化工作六年以上著有成績,並有
圖書館學專門著作者。
六、高等考試圖書館學科及格曾任學術文化工作四年以上並有圖書館學專
門著作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