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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學校軍訓教育武器彈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各學校操作所用槍枝必須廢除功能,存放學校軍械庫保管。射擊用槍枝由各縣市聯絡處及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委請附近駐軍或警察局代管。各學校射擊用彈藥,於射擊前逕向指定之支援彈藥庫領取。學校軍械庫應嚴禁貯存彈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