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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專學生集訓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條各款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受集訓:
一、經體檢判定為丙丁等體位。
二、具有後備軍人身分,經列管有案,持有師 (團) 管區列管證明者。
三、經已接受集訓期滿,成績及格持有「結訓證書」者。
四、各軍事學校奉准退學學生,持有退學證明書或通知書,其實受入伍訓
練天數或折算役期天數超過四十五天以上者。
五、其他因特殊情形不能接受集訓經核定者。
前項一、二、三、四款學生申請免訓,應於註冊入學時,辦理申請手續,
並由教育部授權各大專學校核定之。
大學暨獨立學院聯招時,分由集訓作業小組負責審查,徵額縣市政府核轉
錄取學校辦理之。
第五款由教育部核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