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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自然人、機構、團體或法人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經營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者,得向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申請輔導。
前項申請核准經營,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飛行場業務計畫書。
二、飛行場之設計圖說及設施、設備。
三、飛行場管理及營運規章。
四、土地或建築物使用證明文件。
五、財產清冊及經費來源。
六、收退費基準及服務規定。
七、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影本。
八、其他經體育署指定之文件、資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