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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設立體育法人應依捐助章程設董事會,由全體董事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
,依法向該管法院聲請登記。
以遺囑捐助設立者,由遺囑執行人申請許可後依前項規定,依法向該管法
院聲請登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