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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藝術科目成績優異學生出國進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藝術科目成績優異學生申請出國進修,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於每年四月底以
前檢齊證件向教育部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參加前條第二款所定之比賽或展出獲得前三名及優等成績之證明文件
。
二、學歷證件。
三、國外該專長科目學校之入學許可證。
四、國內比賽或展出之有關資料。
五、在外期間之監護及輔導計畫。
六、戶口名簿影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