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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出國講學、研究進修人員,以不影響學校教學為原則,並須經學校同
意。其原任課程,須有適當人員擔任。
前項人員如兼任學校行務職務,出國期限在六個月以上者,應免兼行政職
務;未滿六個月者,須有適當之代理人員,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