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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教育法人經費預算之擬編,應秉持零基預算精神,全盤縝密檢討各工作計畫,並按輕重緩急及成本效益等排列優先順序,於可籌措之財源範圍內,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
教育法人購建固定資產及投資計畫應詳予規劃,並評估效益及風險。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