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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校辦理藝術家及專業藝術團體駐校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學校得主動對外徵求藝術家或專業藝術團體駐校,協助學校實施下列事項:
一、研發課程。
二、辦理藝文展演。
三、分享藝術創作歷程。
四、培訓藝術種子教師。
五、協助策劃藝術教育及推廣活動。
六、營造校園藝術環境。
藝術家或專業藝術團體得向學校申請駐校,協助前項所定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