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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人事及業務經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部應參酌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審查結果,先估列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額度,並於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前,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相對編足分擔款,及列入其次一年度地方預算。
本部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款之撥付及執行,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