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3:0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短期補習班聘用外國人專任外國語文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補習班聘用外國人專任外國語文教師,應檢具申請書及證明文件,報請直
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核發聘僱許可文件。受聘僱之外國
人應檢具聘僱許可文件,向外交部申請核發居留簽證。聘僱許可文件及居
留簽證未核發前,補習班不得先予試用或聘用。
前項申請書格式,由教育部定之。
圖表附件:
縣/市短期補習班聘用外國人專任外國語文教師申請書.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