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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補習班之授課得採定時制、按日制、間日制或週末制。每週授課時數及時
間,得依補習學科性質及實際情形訂定,並報請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或縣 (市) 政府核備。
前項授課時數每班級每週不得逾四十四節,授課時間每節以五十分鐘為限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