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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特殊教育教師登記及專業人員進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特殊教育教師之登記,由省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但特殊幼稚園
(班) 教師之登記,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委託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辦理。
省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將登記結果報教育
部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