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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國民補習教育,由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實施之。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分初、高級二部,初級部相當於國民小學前三年,修業期限為六個月至一年;高級部相當於國民小學後三年,修業年限為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相當於國民中學,修業年限不得少於三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