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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社會教育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直轄市政府應設立社會教育館,推展各種社會教育事業並輔導當地社會教
育之發展。
直轄市、縣 (市) 應設立文化中心,以圖書館為主,辦理各項社會教育及
文化活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