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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7 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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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正常教學督導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自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正常教學視導計畫,並依計畫組成視導小組,至其轄區內國民中小學實地視導。
前項視導小組,由下列人員組成;每次視導時,應至少由其中二款人員進行:
一、督學。
二、專家學者。
三、國民教育地方輔導團之分團輔導員。
四、地方教師會代表。
五、地方家長團體代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