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5:1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海外攬才子女專班設立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攬才專班每班學生,以十五人為原則。
攬才專班申請通過人數超過原核定招生名額者,設立攬才專班學校應報各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增加名額,或報各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調至其他設立攬才專班學校就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