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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3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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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之起訖日期,第一學期為八月三十日至翌年一月二十日,第二學期為二月十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應教學需要或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托育需求,有調整起訖日期之必要,且調整後教保活動課程日數,不少於本文所定各學期教保活動課程日數。
二、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辦理實驗教育之學校經主管機關核准調整學年學期假期起訖日期者,其附設或附屬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之起訖日期,從學校所定日期辦理。
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之實施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偏遠地區有另為規定之必要者,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為之。
幼兒園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提供延長照顧服務,班級人數及照顧服務人員之配置,應符合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但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班級因人數稀少,致其無法單獨成班者,得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