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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家長為維護子女之學習權益及協助其正常成長,負有下列責任:
一、注重並維護子女之身心及人格發展。
二、輔導及管教子女,發揮親職教育功能。
三、配合學校教學活動,督導並協助子女學習。
四、與教師及學校保持良好互動,增進親師合作。
五、積極參與教育講習及活動。
六、積極參與學校所設家長會。
七、其他有關維護子女學習權益及親職教育之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