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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學生因家庭清寒、發生重大變故或親職功能不彰致不能到校上課或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學校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並應檢具該生及其家庭相關資料,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必要之救助或福利服務,並得請家庭教育中心提供親職教育之諮詢服務。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