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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直轄市、縣(市)強迫入學委員會主任委員得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現職人員中聘兼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辦理日常事務。
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主任委員得就鄉(鎮、市、區)公所現職人員中聘兼執行秘書一人,辦理日常事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