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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保險人收取之保險費,應於金融機構設立獨立帳戶儲存,該帳戶所生之孳息,均應歸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本保險專戶。但保險人因所收保險費不足理賠而墊支金額所生成本,得扣除之。
前項孳息,依保險人與金融機構約定之利率計算。
保險人墊支金額成本之計算方式,應與前項金融機構約定之利率一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