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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學分採計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高級中等學校應指派專業科目教師至建教合作機構考查下列事項;經考查合格者,始得採計為職業技能訓練學分:
一、建教生訓練週記。
二、建教合作機構訓練、指導及輔導人員對建教生之考評結果。
三、其他建教生於建教合作機構之訓練情形及特殊表現。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