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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家長會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四週內,由
班級家長選出,每班一人至三人。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