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5:4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審定者就同一科目教科用書,得依冊序分別或同時申請審定。
申請審定者就同一科目編有二種以上版本者,其內容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
不同。
教科用書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審定或配合課程綱要修正應重新審定者,依本
部公告之審定期間及實施方式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