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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應整合校內師資培育各領域、學科或群科課程相關學術單位,結合各級主管機關、教師進修機構及各級各類學校或幼兒園之人力與資源共同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