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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者,應於每年一月或七月檢具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申請表(如附表一)及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應繳證明文件資料一覽表(如附表二)所載之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初審之學校提出申請。
前項之申請,應繳交審查費用;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圖表附件:
附表一 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申請表.PDF
附表二 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應繳證明文件資料一覽表.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