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教保員培育評鑑包括下列項目:
一、培育教保員之招生、定位及自我改善。
二、培育教保員之設施設備及資源。
三、教保專業課程授課教師之質量及專業。
四、教保專業課程之安排及實施。
五、學生專業發展輔導。
前項教保員培育評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評鑑程序分為自我評鑑、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實地訪評及評鑑結果公告三階段,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
二、評鑑委員由本部就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遴聘之。
三、評鑑委員應接受評鑑專業之培訓及研習,始得參與評鑑工作。
第一項各款評鑑項目,本部得配合實際需要調整並公告之。
第二項評鑑之辦理時程、申請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另定於評鑑實施計畫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