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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1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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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學校應就實習課程辦理情形,依前條所定評量項目進行績效自評,並於本辦法施行後一年內,檢附績效自評報告書,送本部備查。
本部得將實習課程評量納入學校校務評鑑,依校務評鑑程序規定辦理,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量機構(以下簡稱受託機構)定期辦理評量。
前項受託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且設立宗旨與教育相關之法人或團體。
二、有專業客觀之評量實施能力,包括足夠之評量領域學者專家、完善之評量委員遴選與培訓制度、足夠之專(兼)任行政人員及健全之組織與會計制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