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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推動教師及學生取得證照及參與技藝競賽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鼓勵教師及學生(以下簡稱師生)取得第二條所定證照,應與師生所學或就業相關。
前項證照與師生所學或就業之相關性,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認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