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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學校於核准辦理建教合作後,應與建教合作機構簽訂建教合作契約書,其
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建教合作計畫名稱與內容。
二、計畫經費與時程。
三、技術生之訓練計畫與訓練契約。
四、技術生在建教合作機構之輔導。
五、建教合作協調會議之運作與協調事項。
六、其他相關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