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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聘請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應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準用教師聘任程序,就符合前條規定資格者公開甄選,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其未取得專業及技術教師證書者,學校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及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一、國民身分證影本。
二、符合前條資格之證明文件。
三、預定任教之特殊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及任課節數。
四、公開甄選程序資料。
五、學校教師員額編制表。
前項第二款證明文件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請求其協助查核。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