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6 03:2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職業學校學生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職業學校實施生活輔導工作項目如左:
一、進行學生定向輔導,以增進學生之生活適應能力。
二、實施諮商工作,瞭解並協助學生解決問題。
三、辦理學生特殊行為問題之調查與輔導。
四、協助學生適應團體生活,建立良好人際關係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
能力。
五、協助學生發展有益身心之休閒活動。
六、其他有關生活輔導之協調與執行事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