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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升學優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條優待方式之訂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及學校代表後定之。
二、技術校院四年制、二年制或專科學校二年制:由技專校院招生策進總會會商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及學校代表後定之。
三、大學:由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會商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及學校代表後定之。
前項優待方式採外加名額者,以各校招生核定各該學制總名額外加百分之一為原則;其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辦理者,應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