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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學校衛生保健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教育部、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 (市) 政府負責策劃、執行與考核所屬學
校之衛生保健,並會同該轄區之衛生及社會行政等有關機關成立學校衛生
保健委員會協同辦理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