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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或有不適當之行為經本部解聘者;其缺額,由本部依第三條規定,聘(派)委員補足其任期。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