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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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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中心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之核撥及捐(補) 助。
二、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三、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四、營運及產品之收入。
五、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之政府補助,包括人事費、節目費、行銷推廣費、建築物與固定設備之重要設施維修及購置費,以及其他特殊維修計畫所需經費。
第一項第三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本中心各場館對其自籌收入,得以專屬帳戶自行規劃管理。但其相關計畫應編列於年度計畫及年度預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