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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指定銀行辦理外幣保證金交易代客操作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外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指定銀行辦理代客操作業務應符合下列條件,並依第五條規定申請許可:
一、經本行許可辦理外幣保證金交易業務。
二、應於其自有資金管理部門及信託業務專責部門之外,另設代客操作專責單位(以下簡稱專責單位)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