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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公開說明書依本準則規定應行記載之內容,應全部刊入,並編製目錄及頁次。如無應列內容,則在該項之後加註「無」。
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重複者,得僅於一處記載,他處則註明參閱之頁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