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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審核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擔任會計主管進修機構之授課講師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具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會計、審計、金融法令、職業道德或法律責任等相關科目一年以上教學經驗者。
二、擔任公開發行公司、證券商或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職或具相關職務三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三、於國內外研究所研習證券、期貨、銀行、保險、財務、會計、法律等相關科系獲有碩士以上學位者。
四、於證券、期貨、銀行、保險等金融主管機關擔任主管職或具三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五、具國內、外會計師、法官、檢察官及律師考試及格證書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