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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係指為期貨結算機構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一、結算會員或期貨商財務、業務之查核。
二、期貨交易之監視、結算、交割、保證金與權利金之作業及風險控管。
三、期貨結算、交割之電腦作業及資訊管理。
四、本期貨結算機構之內部稽核。
期貨結算機構由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兼營者,其從事前項業務之人員不得相互兼任或兼任其他部門之職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