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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財務報告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財務狀況變動表
及其附註與各科目明細表。前項主要報表及其附註,除新成立之事業外,
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並應由公司負責人、主管及經辦人員就主要報表
逐頁簽名或蓋章。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