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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為限,其實收資本總額不得少於
新臺幣三億元。
前項最低實收資本總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