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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者,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預計取得股份申請書(附表一)。
二、申請表(附表二)。
三、資金來源說明表(附表三)。
四、聲明書(附表四)。
五、同一人、同一關係人為法人者,其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投資保險公司之相關會議紀錄。
前項第四款聲明書,應包括遵守主管機關核准時所為之附款。
圖表附件:
附表一:預計取得 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 申請書.PDF
附表二:預計取得 保險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 申請表.PDF
附表二:預計取得 保險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 申請表.DOC
附表三:資金來源說明表.PDF
附表三:資金來源說明表.DOC
附表四:聲明書.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