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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保險商品設計程序,應包括下列流程:
一、商品研發。
二、商品正式開發:包含條款、風險控管說明書及計算說明書之研擬。
三、送審準備。
前項保險商品設計程序應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改時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